问题 | 浙江最新二胎社会抚养费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否会取消,以往超生尤其是超生二孩的社会抚养费是否要返还仍然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实施全面二孩并不意味着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生育权仍然会受到限制,而作为体现违规成本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将继续执行。全面二孩放开后,符合政策二孩生育肯定无需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只要是违反政策生育,比如违规生育二胎、三胎情况,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外,对于此前生育二孩被“罚款”的家庭,从现有政策来看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可能性不大。 一、哪些情况下浙江夫妻可以生育二胎? 在浙江符合下列情形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4、已合法生育的子女,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5、其他可以再生育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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