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现在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三年。但对于保证合同来说,特殊地方在于有保证期间。所谓保证期间,是保证人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也是保证作为一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如果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话,保证这种权利就会灭失。因此,债权人除了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外,还需要注意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的话,是在主合同履行义务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如果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了自己的权利的,则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诉讼时效,若未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权利的,则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都是保证,但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才可以依法计算诉讼时效,而连带保证则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