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的强制性规定 |
释义 | 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有上述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强制离婚的条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如果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的争议解决机制 离婚诉讼中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为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方面的争议而设立的一系列法律机制和程序。这些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的协助,促使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仲裁是指由专业仲裁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诉讼则是通过法院审理解决争议。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争议解决机制。这些机制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离婚诉讼。当然,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后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那么应当准予离婚。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存在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效,也应当准予离婚。离婚诉讼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机制。这些机制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离婚诉讼的公平公正。选择合适的机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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