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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里的国土局有权强拆吗
释义
    县里的国土局有权强拆,但强拆程序应当合理;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才能进行强制拆迁。
    一、强制拆迁的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3、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4、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二、如果不经法院的强拆合法吗
    不一定,强制拆迁并不一定必须由法院完成。但采取司法强拆时需要通过法院。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强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司法强拆。所谓司法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原条例作出的裁决,如果没有行政强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三、房屋强拆的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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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