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
释义 | (一)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处于拆(破)除施工、土石方施工等阶段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二)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外,用地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期在6个月及以上的建筑、市政设施、交通道路、河道整治工程等; (三)降尘量高于区域交通道路降尘量均值的道路。 (四)距离城市(县城)建成区、交通干线3千米以内的露天矿山、采砂、采石厂。 (五)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易扬尘源。 (六)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重点扬尘污染源管理的意见,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 (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单位。 (八)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月25日前初步确认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管理的项目,报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予以确定。 (九)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审核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开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每月调整更新。 拓展资料:重点扬尘污染源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共享项目所属行政区划、项目名称、具体位置,开工(开挖、开采)日期、建设或使用周期、竣工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扬尘污染防治(含道路清扫保洁)措施及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管,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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