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立案前所取得的证据一般是有效的。刑事立案之前,采取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办案人员应当在立案后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依此推断,立案前调查、收取证据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