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有三类,一是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是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是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