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起诉离婚但是一方在国外的,起诉离婚一方可以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即自己的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离婚。送达上,如果对方有明确的地址则可以送达;如果对方在国外下落不明,则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判决的作出可以是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对方在国外不影响另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