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户口仍在男方家,再婚该如何办理? |
释义 | 离婚后户口在男方家再婚的两种办法是回原籍地或直接变成单独户口。再婚登记时无法出示户口本可开具户籍证明后办理。结婚登记需按程序进行,提交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不一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交户口本可提供户籍证明,无法出示身份证可提供临时身份证。无论再婚还是首次结婚,男女双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户口在男方家再婚怎么办? 1、离婚后户口在男方家再婚有两种办法。一是回原籍地: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许可证,到户籍部门办理迁居许可证,办理时需要提供原单位或村委会的证明和离婚协议书,再到现在的户籍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二是直接变成单独户口:户口与前夫分开,单独落户。 2、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后,选择再婚登记的时候,无法出示户口本,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户籍证明后,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二、结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1、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4)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2、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不管是再婚、还是首次结婚,男女双方都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的材料,对于因户口依旧落在前夫家等的原因不能提交户口本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若是无法出示身份证,也可以出示临时身份证。 结语 离婚后户口在男方家再婚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回原籍地,持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许可证,到户籍部门办理迁居许可证;二是直接变成单独户口,户口与前夫分开,单独落户。再婚登记时,若无法出示户口本,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户籍证明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的流程包括婚姻登记员询问结婚意愿、查验相应证件和材料、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监誓等环节。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无法提交身份证可提供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应与声明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论再婚还是首次结婚,需出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若无法提供户口本可提供户籍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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