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网络侵权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转载别人博客里的文章是否属于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这一条包含两个信息: 1、已经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其它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网站转载、摘编的,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2、报刊或者其它网络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转载、摘编的网站不构成侵权。 但是,在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解释,删除了这个第三条。这就意味着,即使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摘编,也属于侵权。 现在一般的做法是,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事实后,会要求侵权网站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并且如果著作权人认为要追究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时,网站有义务提供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否则网站要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 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是单纯的转载的话,又特别是著作权人有声明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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