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异地的,登记的手续如下: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三)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四)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法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一、离婚诉讼的管辖的确定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