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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权利认定?
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风险提示: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在名义股东手里还是实际出资人手里
    名义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在实践中有些出资人往往出于自身原因或者为了规避法律或者管理等目的,出资人私下通过协议的方式找熟人替代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即名义股东实际不出资,出资人实际出资但不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因此,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要想行使知情权,需先经法定程序,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即成为公开的股东,才享有股东知情权。风险提示:隐名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履行了法定的出资义务,但是由于隐名股东没有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份,法律效力怎么样?
    转让有效,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则转让有效。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风险提示:对于隐名股东来讲,名义股东因工商登记而拥有股权的所有权外观,容易出现其股权被持有人无权处分的风险,所以一般情况下避免采用股权代持;确有必要股权代持的,隐名股东需要对名义股东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在代持协议中增加持有人无权处分时的责任承担,防止其股权被无权处分,并由第三人善意取得。
    出资与股权占比不一致怎么办
    股权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同,只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没什么不可以的。1、如果要是硬性规定,出资比例就是股权比例的话,那么出资多的股东,完全可以将其因出资而出取得的股权一部份或者全部,赠送给出资少的股东。这样,就可以成功规避“出资比例就是股权比例”的规定。2、股权毕竟是一种民事权利,股东可以行使,也可还不行使,也可以放弃、赠送,法律没有必要规定股权必须行使。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如何确认的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主要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依据当时的协议而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有拘束力。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1、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2、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风险提示:借名借款的注意事项:第一,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正当合理的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否则名义借款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一时善意导致己方利益受损。第二,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如果真的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审查其还款能力,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若实际用款人拒绝签署协议,则应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可以选择还款主体。第三,对于出借人来说,应当及时追踪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借款去向,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微信短信记录、邮件往来信息等证据。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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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