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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扰乱法庭秩序罪处罚
释义
    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二)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损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一、最新扰乱法庭秩序罪司法解释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正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在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如公审所使用的场所。开庭审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是独任庭进行独任审理。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法庭具有极大的尊严性、严肃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人:(1)诉讼参与人。如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当事人本身、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本身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旁听的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听劝阻,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3)不允许旁听的人员,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在法庭附近设置高音喇叭,进行高分贝噪音干扰,向法庭内投掷石块,或在法庭附近拦截有关正准备参加诉讼的人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态度。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构成特体
    1、罪体
    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人员强行冲进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或者在法庭进行破坏等。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2、罪责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扰乱法庭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这里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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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3: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