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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的见证人是否必须要有?
释义
    离婚财产分割需民政局见证,离婚协议书需在婚姻登记机关见证下签名。婚姻登记员可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协议具法律效力。离婚登记程序包括询问离婚意愿、查验证件和材料,双方填写申请离婚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夫妻现场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存档一份,如遗失可查阅档案。离婚登记后不受理协议书更换或变更请求。
    法律分析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都是需要见证人的,而这个见证人一般就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因为财产的分割通常都会写进协议中的,而离婚协议书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的,离婚协议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结语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民政局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离婚协议书应在婚姻登记机关见证下签名,具备法律效力。婚姻登记员按规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查验相关证件和材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并加盖婚姻登记处的印章。协议书存档一份,夫妻双方各一份。离婚登记完成后,不受理更换或变更离婚协议的要求。根据相关法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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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