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于欠缴、不缴行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针对过去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一些地方靠收费、罚款维持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明确了征收单位应当做到“收支两条线”,收取后应当上缴国库,专款专用。过去由于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上没有严格的规定,出现了一些乱收费、随意挪用的现象,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将有利于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