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中止规定 |
释义 | 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在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未作结论期间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天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需要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结论,时限中止,并通知申请人。社保行政部门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若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无法确认时,告知申请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后,申请人送交法律文书给社保行政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法律分析 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如果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时限将中止。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若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旦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当事人应将相关法律文书提交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将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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