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变更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