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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为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2、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3、主观上是过失;
    4、客观上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一、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二、学校开除学生违反了什么法律
    教育法,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受教育权包括哪些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的权利具体如下: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处罚如下:
    1、根据侵犯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罚款或者是警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2、如果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总之,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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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7: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