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次性向各级发放残疾津贴,一次性发放一级残疾津贴24个月。从第一级降到第十级,每一级减少两个月。1至4级的残疾人由社会保障机构按月缴费。伤者的登记住所不在工作场所的,需要立即领取护理费和伤残抚恤金。必须与社会保障机构签订合同,并出具保险10年,然后终止保险关系。5、6级残疾,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提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残疾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