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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代位权取得条件概述
释义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不同,是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前提、实质和额度条件。保险代位权的特征是法定来源和债权的请求权。各险种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存在差异,尤其在责任保险代位权方面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
    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大致有三项: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代位权行使的实质条件和额度条件容易理解,诉讼中引起争议的往往是前提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保险代位权主要有保证保险代位权、货运保险代位权、责任保险代位权。各险种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存在不同之处,尤其对于责任保险代位权,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一一探讨。
    三、保险代位权的特征
    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请求权,这种债权的请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结语
    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具有法定性和债权的请求权属性。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和额度条件。在不同险种中,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存在差异。特别是责任保险代位权,在审判实践中常引发争议。保险代位权的存在为保险人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同时也为保险法领域增添了新的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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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