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法追讨拖欠工资 |
释义 | 法人代表对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可以找法定代表人协商,但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无故拖欠工资需符合法律规定,如生产困难需与工会协商延期支付,自然灾害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也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的拖欠工资属于无故拖欠。 法律分析 法人代表对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可以找法定代表人协商,但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无故拖欠工资如何认定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还有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法人代表对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时可以找法定代表人协商,但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律对于正当理由有明确规定,单位必须与工会协商一致并按规定报备延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于无故拖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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