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
释义 | 一、合同期满但协议未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走 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协议未到期的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不可以走,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劳动合同中员工培训费的规定是什么 对劳动合同中员工培训费的规定: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关于服务期的协议并约定违约金;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时,要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三、违约离职,单位不是否有权要回培训费 用人单位有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话,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离职,应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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