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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释义
    

法律主观:
    


    区别如下:1、寻衅滋事罪的毁坏财物只是手段,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故意对某对象犯罪成为主导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主要动因。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表现为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超过了其为破坏的行为欲望,成为决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方式的关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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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0:5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