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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