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释义
    夫妻一方欠信用卡,是否由另一方偿还,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信用卡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生活使用的,另一方不负偿还责任,债权人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追偿。在判断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债务时,法院主要考虑消费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清偿责任,不论是否离婚,双方都要承担债务。
    法律分析
    一、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另一方是否要偿还
    视具体情况而定:
    1、信用卡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信用卡所欠债务是夫妻一方用于个人生活的,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责任,具体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拍卖等方式来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认定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债务的方法
    1、在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2、其次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信用卡债务虽然可以界定偿还方,但是由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则只会记在持卡人一人名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于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也会对另一方申请贷款等行为产生影响。
    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信用卡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生活所欠债务,则另一方不负偿还责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清偿责任,无论双方是否已离婚。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只会记在持卡人名下,但会对另一方的贷款等行为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质量变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相关准备金计提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二)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三)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四)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五)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在业务系统能够支持、分类操作合法合规、分类方法和数据测算方式已经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审批同意等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审慎的信用卡资产分类标准,持续关注和定期比对与之相关的准备金计提、风险资产计量等环节的重要风险管理指标,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9 3: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