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人强迫写欠条没证据怎么处理 |
释义 | 被胁迫写下的欠条的有效性与债务关系成立有关。如果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欠条虽然无效但债务人仍需偿还债务。若欠条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则为无效欠条,肋迫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受胁迫者应提供证据证明欠条无效,但往往难以获得第三方证据。解决方法包括报警调查结论作为证据、行使撤销请求权、行使抗辩权提供证据,法官的主观判断也影响判决结果。欠条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欠条,是借贷(或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证据),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被人强迫写欠条没证据的话,根据我国相应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被人胁迫之下写的欠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欠条(合同),同时,行为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暂为未遂),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主张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无效时,应当提供被迫的证据及所构成的债务是虚假的证据来主张权利或提出诉求。但往往在受胁迫时,其人身权会受到限制或遭到的控制而处于被动局面,也不会存在第三方证据,受害人举证很困难。这个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获取证据或主张权利: 一是被胁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应立即以受到“敲诈勒索”而报警,警方的办案结果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借贷合同)关系的证据。 二是行使撤销请求权,可以在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三是在对方提起诉讼时行使抗辩权,并尽量提供证据,比如对方追讨时你不予认可的录音以及第三方的证明,还可就是对方的支付能力、支付方式、款项的使用去向等提出质疑,由法官推论(主观判断)债权债务是否具有真实性。法官的主观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证来判别事非。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认。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该欠条究竟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其实就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案件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作出判断,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当事人如果能够证明该欠条是自己受胁迫写下的,则该欠条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结语 受胁迫而写下的欠条,若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行为虽不当但不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若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为无效欠条(合同),相关行为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在主张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无效时,受害人应提供被迫的证据及证明债务虚假的证据。如证据难以获取,可报警并借助警方调查结论解除欠条关系,或在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另外,可行使抗辩权,并提供录音、第三方证明等证据,法官会根据自由心证判断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欠条是否有效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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