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释义
    第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第二、受理范围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2.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第三、申请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权籍调查成果;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10.其他相关材料。注:含拆、翻、扩建房屋第四、收费文件1、纯土地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执行;2、商品房、存量房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执行,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3、地产转让手续费按浙价服〔2003〕78号文件执行;4、相关费用最后以物价局文件为准。第五、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需具备的条件有:(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可否变更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宅基地吗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证是颁发给集体组织的,该集体组织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发给个人或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其他组织,使用人不是所有者,仅有使用权。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包括宅基地使用证,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两者可以相互代替,但在涉及转让等方面时,两者是有所区别的,不能相互代替。广义上讲,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是宅基地使用证。国家最新要求是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取代原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目前,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手续: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二、变更基本条件: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三、需提交资料: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变更
    第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第二、受理范围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2.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第三、申请登记提交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权籍调查成果;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10.其他相关材料。注:含拆、翻、扩建房屋第四、收费文件1、纯土地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执行;2、商品房、存量房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执行,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3、地产转让手续费按浙价服〔2003〕78号文件执行;4、相关费用最后以物价局文件为准。第五、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0: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