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全面推进本村(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就是由本村(社区)有选举权的村(居)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真正把村(居)民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事项和村(社区)中的重大问题,都要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多数人的意见办理。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由全体村(居)民讨论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村(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民主监督就是村(社区)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要向村(居)民公开,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居)委会干部,村(居)委会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