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在一般保证责任下,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行使先诉抗辩权。然而,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或保证人放弃权利等情况除外。 法律分析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 1、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2、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3、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不属于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拓展延伸 诉讼中先诉抗辩权的限制与适用条件 诉讼中,先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前主张抗辩的权利。然而,先诉抗辩权并非无限制的,它受到一定的限制与适用条件。首先,被告必须在起诉前提出抗辩,超过法定期限将被视为放弃该权利。其次,先诉抗辩必须与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不能随意提出无关的抗辩。此外,先诉抗辩的事实必须具备证据支持,不能凭空指控。最后,先诉抗辩不能损害诉讼的公平性与效率,不得滥用该权利扰乱诉讼秩序。因此,在诉讼中行使先诉抗辩权时,必须遵守这些限制与适用条件,以确保诉讼的公正与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在一般保证责任下,可行使先诉抗辩权。但需满足条件: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未被强制执行且不属于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先诉抗辩权受限制,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行使先诉抗辩权时,需遵守一定限制与适用条件,确保诉讼公正与顺利进行,不得滥用该权利扰乱诉讼秩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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