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电话通知与有人来带走,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所区别的。 1、对于在国家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电话通知,因为对于这类人检察机关不怕他逃跑; 2、对于私人老板、跑供销的,类似的一类人,如果涉案数额不大,检察机关对其也没有什么想法的,一般也是电话通知;因为跑了也不所谓,当事人也没必要跑。 3、如果涉案较深是个重要的证人,或者检察机关希望通过他挖到更多的线索,一般是亲自上门去请的。 4、应当出示相关手续; 5、如果是被检察院带走超过24小时还没有回来的话,要引起重视,很可能已被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6、建议抓紧请专业律师去会见一下,一、了解相关的案情,并维护其在被关押期间的权益不被侵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控告;二是扰乱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不致过分的非法取证;三然后在下面两个阶段根据案卷证据材料有针对性的采取无罪辩护还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策略; 7.了解相关的案情,并维护其在被关押期间的权益不被侵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控告; 8.是侦查机关见有律师介入,不会对你爱人刑询逼供等过分的非法取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