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可以酌定不诉吗 |
释义 | 不能,非法采矿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是由国土局管辖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一、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中的“情节严重” (一)原有的关于非法采矿立案标准的数额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一个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如果某个案件有条件进行鉴定,那么要对矿的价值进行鉴定。 (二)对非法采矿行为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可以拟定一个标准,如非法采矿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因非法采矿发生事故耗费巨大的救援费用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数罪并罚。 (三)在居民区非法采矿,以及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植被、林木、耕地毁坏,地表塌陷,房屋损毁的。这些属于非法采矿所伴生的一些危险,具体的林木毁坏、土地毁坏可参照破坏环境资源罪中滥发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的立案标准确定具体的标准。 (四)无证进行破坏性开采,但是不能构成破坏性采矿罪的,可以作为非法采矿罪处理。行为人的采矿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的采矿方案(如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不按合理的选矿工艺选矿等等),对矿产资源造成了破坏,但是不构成破坏性采矿罪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五)多次非法采矿的或者经国土部门查处后又非法采矿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六)聚众阻碍或者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可作为“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的,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七)在不同地点多次采矿的,如行为人在三处以上的矿区非法采矿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八)因非法采矿造成社会关系紧张,进而引发次生危害(如群体性事件、聚众信访)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二、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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