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吗 |
释义 | 用户咨询 赵先生问:我和妹妹从村里考上大学,毕业后,我们都留在城市工作,并将户口迁至工作地,成为城镇户口。父母一直在农村生活,2006年3月,父母想在宅基地上新盖一栋楼,我和妹妹将积蓄交给父母,盖了一栋五层楼房。2011年3月,我父亲去世。请问在继承遗产时,我们能否继承房屋?宅基地能继承吗?如果我母亲不在了,我和妹妹还能继续保留这栋楼吗? 律师解答 1、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你父母的个人合法财产,你和妹妹均有继承权。 2、你母亲为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3、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你和妹妹的户口均已迁出农村,因此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4、如果你母亲不在了,村委会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你们可以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但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二是面积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迁出户口或死亡均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一、宅基地买卖是否有效 1、宅基地属于国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规定宅基地不允许买卖。双方签署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2、需要双方都是本村农业户籍,通过宅基地所属村委会,申请办理宅基地变更使用权手续。 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4、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 二、农村如何申请宅基地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2、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3、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4、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5、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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