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居住证持有人增加同住人信息,由用人单位至居住证上次受理点办理(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人员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办理),需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还需提供:(一)增加同住配偶材料: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持证人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3、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增加同住子女材料: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