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自留山、自留地? |
释义 | 自留山和自留地是中国农村经营方式中的两种形式。自留山是指将荒山划分给农户经营的方式,林权归农户个人,可以自主经营和出售林副产品。自留地则是为满足社员种植蔬菜等需求而分配给农民使用的少量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行使。两者在农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分析 1、自留山: (一)自留山是按政策规定和农户经营能力,将荒山划给各农户的一种经营方式。山权归国家或集体,林权归农户个人,贯彻谁造谁有、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的政策。划分自留山以村(组)现有农户和每户人口及荒山的多少为标准。 (二)农户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树木、抚育改造和开展林副产品生产等经营自主权。自留山上的林木所生产的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完全归农户支配,可以自用,也可以按政策规定出售; (三)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2、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拓展延伸 自留山、自留地: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核心概念 自留山、自留地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的核心概念。自留山是指农民在承包地中保留一部分用于自家耕种的山地,以满足家庭的自给自足需求。自留地则是指农民在承包地中保留一部分用于自家耕种的平地,同样用于满足家庭的粮食和生活物资的需求。这两个概念的引入,旨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通过自留山、自留地的设定,农民可以更好地调配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自留山、自留地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旨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自留山按政策规定和农户经营能力,将荒山划给农户,林权归农户个人,农户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树木、抚育改造和开展林副产品生产的自主权。自留地则是农民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通过自留山、自留地的设定,农民可以更好地调配土地资源,实现自给自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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