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社会交往困难。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