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关于调整和制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释义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调整和制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3﹞51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司法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司法局,省、市(州)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分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0〕206号)执行期限已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调研,决定对律师服务部分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481号)中规定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政策,严禁律师在服务项目以外向委托人加收其他费用。
    四、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在执行新标准前,需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务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按程序重新报批。《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7日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7 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