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配偶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应当依据我国《民法典》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即如赠与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表示接收赠与并且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则赠与行为有效,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然而,私自赠与的财产毕竟是双方共有的财产,一方的私自赠与行为已侵害到另一方的财产权利,由此带来的损失,应由私自赠与财产的一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