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办理生育保险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本人 (2)夫妻双方的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簿、证或《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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