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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查封案外人房产的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也就是说,你欠于某的承包费,在收到法院履行通知后,就不能再交给于某了,而应通过法院交给于某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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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