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继承的手续如何办理 |
释义 | 代位继承的办理程序如下: 1、如果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 2、如果不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 3、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如果代为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还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不同地区的提供经过公证的监护人证明方可由监护人行使继承权。 一、户口转回原籍需要什么手续? 基本流程: 1、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接收证明、接收的户主的户口本以及户主身份证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 3、最后携带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到迁入地的派出所进行落户。 注意如果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则需要常住的县、市、区的公安机关进行批准。 二、民法典房产继承可以不做公证吗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房产继承需要材料:1、提供被继承人身份资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包括:(1)身份证、户口本(回乡证、台胞证);(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因病死亡的提供医院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警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在家死亡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遗体火化证明原件。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3)未婚、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出具的未婚证明、结婚证和未再婚证明。3、全部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1)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户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当地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2)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4、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证原件。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继承人亲自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居住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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