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标准为“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一方一直不知情,可以主张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属于家事代理范围内,则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无法推定,则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该笔借款虽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但是借款用于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夫妻离婚单方面债务怎么认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