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支付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3、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4、损害支出具体分为(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允许扣除。5、债权人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符合注销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6、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7、取得收入不相干的其他各项开支,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个人消费等,均属不相干的开支,一律不得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税收滞纳金、各类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规定以外的各类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