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近接了河南省一个厂房装饰装修合同的案件,事情是这样的,委托人H总作为担保人给建设单位A提供了工程款支付的一般责任担保,现建设单位没有按期付款,施工单位B将A和担保人H起诉到法院。 委托人H对AB公司装饰装修情况并不了解,因为H租赁了A的厂房,B经常来厂里闹事,为正常经营才不得已签了担保。 后经过我查询发现负责装饰装修的B公司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所以装饰装修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H总的责任承担问题。为此我查询了大量的案例及相关文章,得出结论是负责“工装”的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先,装饰装修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列至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因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14号)明确了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承包人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建设工程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一。 根据司法解释一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筑企业资质,否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再次,最高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第389页则认为:“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大体分为家庭居家装饰装修和工业装饰装修。二者有明显区别:(1)指向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家庭居室,后者针对工商业及公共场所。(2)规模不同。后者的规模通常要远远大于前者。(3)设计有别。前者偏向于个性化,灵活性高,而后者通常偏向理性,有各种规范要求。(4)施工人资质要求不同。对前者,并无强制性资质性要求,对后者存在强制性资质性要求。”最高院认为家装不强制需要资质,而工装则强制需要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