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期间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保证金? |
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产生的费用不能用其他方式代替保证金。保证金是一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为保证债务履行而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物品。而律师会见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因代理人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必要支出,与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完全不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退还条件等;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的价款或者约定价款的百分之三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保全担保或者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为实现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应当由委托人负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当事人未交纳保证金的,不得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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