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主要在于事故调查和事故的严重性等方面,具体的区别为: 1、适用事故严重性不同。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需要使用一般程序。 2、调查的警员要求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警员进行调查;而一般程序调查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3、处理方式不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一般程序需要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