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公司股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在进行股权赠与时,可以加入一些条件,但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若附有条件,受赠人需履行约定。股权赠与需签订协议,外部赠与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赠与存在法律风险,受赠人需公证赠与协议,并经工商局核准记载于公司登记文件的形式以确定其效力。对于股权内部赠与,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禁止股东之间进行无偿转让股权等例外性规定,以规避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赠与公司股权时,可以附加以下条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这些条件可以包括时间、期限等。如果赠与附有条件,受赠人则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这些条件。 一、股权赠与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如果是外部赠与的,赠与的前提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然后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程序。 二、股权赠与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1.对于受赠人而言。 因股权的转移必须要办理相关的商事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实现。而《民法典》又规定了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不可撤销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因此,受赠人在无违法违约的情况下为避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在与赠与人达成赠与协议后,应及时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再通过以将自己的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记载于公司登记文件的形式确定股权赠与的效力。 2.对于公司而言。 在股东对内的股权赠与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争得其他股东的同意。鉴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赠与行为可能会打破股东之间的原有持股比例的平衡,从而产生绝对控股股东,对其他小股东的地位和权利的行使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股权内部赠与,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内部的股权赠与作出例外性的规定。例如,通过约定股东之间禁止进行赠与等无偿转让股权,从而规避上述法律风险。 结语 在进行股权赠与时,需要注意附加条件和程序。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股权赠与可以附加一定的时间和期限等条件。同时,受赠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附加条件,否则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在股权赠与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产生法律风险,如赠与协议的公证、股东名册的记载和核准等手续,以及内部股权赠与的例外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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