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车祸与自身疾病致残保险公司可否主张减轻责任 |
释义 | 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导致伤亡、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就交强险赔偿方面,保险公司的理由难以成立,即法院裁判时不会考虑损伤参与度。理由包括: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的赔偿并非以侵权责任的成立为主要依据,即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受害人承担绝对赔偿责任,无须考虑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自然也就不用考虑损伤参与度。二是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总之,在交强险赔偿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拿损伤参与度来说事。当然,对于需要用商业三者险赔偿的部分,是否考虑损伤参与度,则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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