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外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特殊原则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台湾人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跨国比较与实践分析 《台湾人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跨国比较与实践分析》是一项对台湾人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跨国比较和实践分析的研究。该研究旨在探讨不同国家对于台湾人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以便为台湾人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法律指导和保障。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案例的比较研究,可以揭示出不同国家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异同之处,为台湾人涉外离婚诉讼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这项研究对于促进台湾人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保护,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台湾人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跨国比较与实践分析》的研究旨在对台湾人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比较和实践分析。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为台湾人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指导和保障。这项研究对于促进台湾人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保护和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