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的上诉,费用是多少 |
释义 | 首先,上诉费用取决于上诉的案件类型、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当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累计缴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 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 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缴纳;超过20万元的,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按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缴纳标准。下列案件不支付案件受理费: (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三条、第八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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