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要约人不作承诺合同成立吗? |
释义 | 采取要约的方式订立合同,受要约人不作承诺,合同不会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一、有效承诺要件是什么 有效承诺要件包括: 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怎样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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